从山西省科技厅获悉,修订后的《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共9章77条,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助力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山西篇章。
《条例》明确了重点任务和政府职责。山西科技进步工作重点服务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打造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动中部地区崛起等任务。《条例》规定了省市县政府、科技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规定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内容。具体来说,《条例》明确在基础研究总体布局、投入机制、鼓励联合基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明确应用研究目标方向、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等内容 突出成果转化,围绕科技成果管理、成果赋权改革、转化载体建设、中介服务队伍等内容,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体系,靶向破解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不敢转”“不能转”“不愿转”等问题。《条例》允许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条例》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等方面分类明确举措,引导企业成为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主体。《条例》明确省属国有企业应建立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投入机制。《条例》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级科技攻关项目,向民营企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条例》明确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条例》还从平台布局建设、分类支持机制、管理制度改革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强化平台体系建设。《条例》强调加强科技人员队伍体系建设,从人才培养、人员引进、人才评价、人员流动、薪酬激励、服务保障等全链条细化队伍建设具体内容。
此外,《条例》明确了区域科技创新与合作重点内容。《条例》系统布局推动山西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积极融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
《条例》还规定了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内容,要求健全科技伦理治理制度、科学技术统计调查制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管、科研诚信建设和科技保密等工作,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